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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征求对《关于修订〈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〉


各有关单位:
   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药登记工作水平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农业部拟对农药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修订,形成了《关于修订〈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〉的决定(草案)》等(见附件一~五)。现就其广泛征求意见。请将修改意见于2007年10月18日以前以书面形式(格式见附件六)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处。
    联系方式:
    联系人:傅桂平、赵向军;
    传真:010-64194063;
    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;
    邮政编码:100026;

附:
经2007年 月 日农业部第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对《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作如下修订:
    一、将第七条第(二)项第六目修改为:“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,可以续展,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。”
    二、第十三条修改为“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,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其剂型名称赋以功能词作为产品名称。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。农药产品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。”
    三、第十四条修改为“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,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;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,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。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申请的,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。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,农业部应当分别在二十个工作日内、三个月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。”
    四、第十六条修改为:“紧急需要、在国内生产仅供出口等特殊情况下需要的农药,登记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。”
    现予公布,自2007年 月 日起实施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〇七年 月 日
    另:
    将《农药登记资料规定》中第九章的9.4修改为“对正式登记的产品,申请者应按照现行的《农药登记资料规定》,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,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。”